第十六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防控运行制度,形成监测、预警、处置和反馈的风险闭环管控机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