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献血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发生导致临床用血紧张时的应急用血需求。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