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阻碍血站依法采集血液、扰乱献血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