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献血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阻碍血站依法采集血液、扰乱献血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