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采血、用血活动及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