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献血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采血、用血活动及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