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献血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