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献血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