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献血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伪造、变造、买卖,使用伪造、变造、买卖无偿献血证或者出租、冒用、转借无偿献血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