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