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受表彰奖励的无偿献血者、志愿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优先考虑评先评优。

对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献血者、志愿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有关单位可以进行走访慰问,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发放慰问品或者慰问金。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