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公民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或者从事无偿献血志愿服务获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除享受第二十九条的优待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待:

(一)免费乘坐政府主办的市内线路的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享受每年一次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用血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项目免费健康体检;

(三)在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交门诊挂号费和普通诊察费,享受优先就诊;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对上述人员给予优待。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