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无偿献血者及其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临床用血后,凭下列证件和证明到血站、用血医疗机构、流动采血车、献血屋(点)办理用血成本费减免手续:
(一)无偿献血证;
(二)献血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驾驶证、户口簿或者军官证等);
(三)献血者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提供献血者和用血者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结婚证或者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签订亲属关系声明等);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
鼓励血站和用血医疗机构利用网络端等直接减免或者报销无偿献血者用血成本费用。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