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献血条例/第五章 临床用血第二十三条有效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按下列条件减免用血成本费:(一)五年内用血的,按献血量的三倍减免用血成本费;(二)超过五年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减免用血成本费;(三)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终生免收用血成本费;(四)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其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减免用血成本费。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