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献血条例/第四章 采血和供血第十六条有效血站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献血屋(点)和临时采血点采集血液时,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