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献血条例/第四章 采血和供血第十五条有效血站应当按照执业许可证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采血、供血活动,并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活动。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