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全面实施河湖长制,建立健全市、区、村(社区)三级河湖长体系。各级河湖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河道保护管理相应职责。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