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河道管理工作经费和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多渠道投融资机制,争取中央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河道管理工作的资金支持。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河道的整治、保护和利用。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