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前两款违法行为发生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区域,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