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