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区生态环境、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入河排污口排查,实行河道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共享,加强河道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河道沿岸种植业、休闲农业、畜禽养殖业等产业的生产者进行科学、无害化生产,综合利用生产废弃物,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对河道的污染。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