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河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清淤疏浚:(一)有效行洪断面或者蓄水容积明显减少;(二)因淤积导致河道水位小于最低通航水深要求;(三)淤积物污染严重,影响水体自净能力;(四)其他应当进行清淤疏浚的情形。河道清淤疏浚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河道清淤疏浚不得破坏河道生态环境,产生的淤泥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