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不得混接,不得通过雨水管网违法向河道排放污水。

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