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田灌溉用水的规划计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包括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取用水及取水口监管)、地下水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田间灌排工程或者设施建设、种植结构调整、田间节水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监审及定调价等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田灌溉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