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田灌溉用水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灌溉用水管理工作,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农田灌溉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