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灌区管理单位按照职责权限承担灌区管理范围内的工程管护、灌排管理、测流量水、水费计收和供水收费公开等工作,按计划进行水量调度,配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善供排水体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节约用水和科学分水调度水平。

灌区管理单位应当因地制宜,按照与资金相匹配的原则配套完善计量设施,在资金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以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精准计量,对管理范围内供排水工程及其测流量水设施设备定期开展检查、维修、养护,保障供排水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