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农田灌溉用水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节水优先、科学用水、量水而行、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高效利用的原则,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