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农田灌溉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农田灌溉用水户应当向灌区管理单位和其他供水经营服务组织提供基础信息,自觉遵守农田灌溉用水相关规定,选用节水灌溉设施设备,保障用水设施设备正常运行,防止发生跑冒滴漏等浪费水资源情况。农田灌溉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期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水费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