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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农田灌溉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有效
灌区管理单位应当与其他供水经营服务组织订立供用水合同。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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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