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农田灌溉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灌区管理单位和其他供水经营服务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水价政策,并通过供水经营服务组织门户网站、经营场所设立公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水价。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