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农牧主管部门和灌区管理单位应当科学有序推进不同类型水源工程建设,加大对农田灌溉设施的资金投入,根据农田灌溉用水规划、计划,加快推进灌区现代化改造,完善灌溉工程的改造配套和渠系防渗处理,强化田间工程与水源工程、骨干水利工程配套项目建设,提高灌溉水的利用效率。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