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农田灌溉用水技术服务体系,推进农业节水灌溉领域科技创新,推广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建立健全成熟适用技术遴选发布机制。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农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种植主体科学灌溉技术和管理水平。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及其他与农田灌溉技术推广有关的单位、组织,积极参与有助于推动本地区灌溉用水管理的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工作,与科技社团、科技人员、种植主体相结合,培养示范典型。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