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本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引导种植主体科学合理优化农作物种植结构和规模,推广区域化种植和集中连片种植,选育推广低耗水、高耐旱、增收益的农作物,降低农田灌溉耗水量。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