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农田灌溉用水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灌溉发展规模及布局,科学编制引黄滴灌发展规划,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田间用水精细化管理,因地制宜推广引黄滴灌喷灌等高效节水技术,集成水肥一体化高效灌溉模式,推进用水方式节约集约。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