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