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遮挡、覆盖消防警示、指示标志;(二)损坏电缆井、管道井的防火分隔;(三)在电缆井、管道井、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地下车库堆放杂物。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