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