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人有下列行为的,由旗区人民政府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将房屋分隔搭建出租;

(二)将设计用途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