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牧区居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范围,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损坏的,应当通知维护管理单位维修。

农村牧区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室外公共消火栓或者消防水鹤。未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采取修建公共消防水池、改造机井或者利用河流、湖泊、水库、水渠、池塘等水源设置消防取水点,配备必要的取水设施。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