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做好消防救援站、市政消火栓、消防取水设施等公共消防设施以及消防装备的规划、建设工作。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设施改造纳入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范围,同步更新、同步改造。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