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防火安全公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决定;
(二)学习掌握基本防火、报警、灭火和逃生、救生方法;
(三)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做好房屋、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四)遵守住宅装饰装修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五)配合、支持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