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十六条有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引导、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二)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三)配合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四)依法使用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申请专项维修资金以及筹集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