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居民住宅区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
(二)对居民住宅区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因燃气发生的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四)指导物业服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业主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