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机构和人员,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支持和帮助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宣传教育、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

(四)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管理、培训消防志愿者和其他公益力量,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协助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