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全市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工作,旗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具体确认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权益保障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工商联、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及时宣传报道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弘扬见义勇为精神。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