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旗县级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权益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