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援助。鼓励社会力量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资助和奖励。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