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受理价格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和举报人,为投诉和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