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十五日内提交定价机关。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并将听证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

定价听证会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