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定价听证会陈述意见的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可以从自愿报名者中随机选取消费者,也可以由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二)可以从自愿报名者中随机选取经营者以及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也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推荐;

(三)可以从专家学者库中随机选取专家、学者,也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四)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