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政府价格行为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当进行价格跟踪调查和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价格:(一)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定价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二)按规定随价格附加收取的专用款项等定价情形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商品功能、服务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