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政府价格行为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定价听证会陈述意见的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一)消费者;(二)经营者;(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四)有关专家、学者;(五)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听证会陈述意见的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参加人数的五分之二。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